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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规定及应对策略
发布日期:2012-10-05    作者:110网律师
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规定及应对策略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四)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文件;(五)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六)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测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必须提供的资料。对于其他交房条件如房屋设施,水电暖、燃气、公共配套设施及小区绿化环境等可以作为交付条件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交付条件,同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如何处理,买房人又有哪些应对的法律依据呢?
   根据《合同法》第148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接触合同。
   另,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35条规定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的情形是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那么对于公共配套设施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买房人在公共配套设施等达不到标准时,应如何维护权利呢。对此,可以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更换、重做、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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