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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产律师讲解商品房交付条件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简介】
  王某于2008123日在大连金州区买了一套商品房。20081110日,开发商书面通知王某接收房屋,王某现场查看发现,燃气工程未达到燃气入户安装完毕的约定,故拒绝接收。对该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王某咨询了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张德军律师。

【律师解析】本案中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
  在解决商品房纠纷实践中,张德军律师将商品房交付条件总结为:交付条件=1Y(1的含义是: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 Y的含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一、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1.房屋经验收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其他的房屋交付条件,出卖人交付商品房时还需满足约定的条件。
  本案中,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包括:商品房的面积、户型、尺寸、朝向;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入户安装完毕;小区道路、绿化、会所等配套设施。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关于燃气入户安装完毕的约定,王某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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