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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事故农村户口怎么按城市户口赔偿
发布日期:2012-10-05    作者:韦高峰律师
广西交通事故农村户口怎么按城市户口赔偿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   韦高峰律师  2012105
一、最高法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二、《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交通事故农村户口按城市户口赔偿的证据
1.在城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卡
2.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暂住证、租房合同、学校证明;
3.社区街道、派出所出具证明;4.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等。
四、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打工或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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