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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鉴定体制
发布日期:2012-10-04    作者:110网律师
    医疗行为需要相关资质,就如同律师需要有律师执业证才能从事律师职业一样,是一项技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当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不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是法院都不具备直接认定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有无因果关系的技术条件。具备认定条件的,目前在我国只有两个部门,一是市一级以上的医学会,二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二者相互之间没有关系,分别由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监管,所以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鉴定是“双轨制”。该“双轨制”的存在说明了我国医疗损害纠纷鉴定制度的不统一、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复杂化。   一、医院偏向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在面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更偏向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时间更长,更是因为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作出,而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往往是由各大医院专家组成,且医院和医学会都由卫生部门监管,所以难以避嫌。不仅如此,长期的医疗事故鉴定还暴露出很多弊端。以往的统计结果也表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比例比构成医疗事故的比例大得多。据新浪网先前的一则报道,南京医疗事故认定率不足一成。南京医学会透露,3年来,该学会共受理483例医疗事故鉴定,其中仅44例真正构成医疗事故。
  二、多数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患者在医院指引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在面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如果没有聘请医疗专业律师,则往往不知道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更不知道该提起何种鉴定,所以很多患者就配合医院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聘请了医疗专业的律师,则律师会进行专业深入的分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法律实务状况,建议患者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而大多数专业的医疗事务律师会建议患者直接按案件诉至法院后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因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比医疗事故鉴定体现出了更多的公平性、高效性和鉴定的完善性。
  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地位越来越高。   自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采取了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原则为辅的规则原则。这相比之前的举证责任倒置,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患方举证难度。无论是过错还是过错推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使患方更好的完成举证责任上都能比医疗事故鉴定更能发挥作用。
  法院在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也更偏向于采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因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主体、程序、结论上都比医疗事故鉴定具有优越性。
  四、我省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起到了对医疗事故鉴定的补充作用。   在我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起到了对医疗事故鉴定的补充作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第一条,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中第11条后半款规定,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如若医患双方先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则在某一方不服的情况下,最多可能出现市医学会、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三级鉴定,外加一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就要花费医院和患者双方大量的精力物力,到不如双方直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次了结。
  所以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是:“双轨制”依然并且还将长期存在,但公众对鉴定体制的认识越来越高,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需求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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