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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抵押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注销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条  件 (一)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
(二)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五)企业改制按规定应进行房地产变更登记的;
(六)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的;
(七)《房地产证》灭失补发登记的;
(八)房地产权利证书破损确需换领的;
(九)房地产分割、合并的或原总《房地产证》因分户而分证的;
(十)代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换领《房地产证》的;
(十一)因宗地调整需要换证的;
(十二)房地产证注销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预售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深圳市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表④);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4、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现楼注销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深圳市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表④);
2、身份证明;
3、房地产证;
4、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程  序 受理→审核→盖章及发文→立卷归档。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不含公告期)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房产证》及其他证件。 
法律效力 房地产登记一经核准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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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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