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
条 件 | (一)合法拥有房地产权;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已签订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书; (四)房地产未设定抵押权(余额抵押除外); (五)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情况; (六)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已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七)共有房地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证》; 4、借款合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5、下列情形还应提交: (1)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2)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3)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登记的,应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4)同一房地产设定余额抵押的,应提交原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及原借款、抵押合同复印件; (5)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超过房地产登记价的,按规定提交经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中心审定的评估报告; 6、付清本年度土地使用费证明(非住宅类);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
程 序 |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初审→核准→在《房地产证》上打印抵押记录(旧证加盖公章)→在抵押合同上加盖抵押专用章→申请人交纳税费→立卷归档。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不含公告期)。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登记核准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记载抵押权,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有效。 |
法律效力 | 房地产登记一经核准即发生法律效力。 |
收 费 | 登记费 :按个人50元,单位80元。 税费征收主管部门对税费征收标准作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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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