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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引发火灾致损,开发商业主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110网律师
烟花引发火灾致损,开发商业主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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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介绍
   原告:祁某
   被告: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富力)
      北京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恩)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恒富)
      岳某
 
201123日(除夕夜)0时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某院里的烟花禁放区,燃放的烟花窜上被告岳某位于16 外墙空调外挂机安装位置,引燃了该处堆放的杂物,火沿着楼外立面装饰物迅速蔓延至21层原告祁某屋内,造成原告房屋装修、家具、电器、衣物等物品大部分被烧毁。火灾发生当时,被告岳某回家陪父母过年,原告亦不在家中,而放烟花者无处寻找。事后,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作为开发商的富力和华恩,作为物业的恒富以及16层住户岳某赔偿其全部损失费、误工费、租房费、交通住宿费和律师费共计人民币约93万元。
 
二、双方观点
原告诉称:事故发生后,经朝阳消防支队现场勘验,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是烟花引燃1602室被告岳某外墙空调外挂机位堆放的杂物引起的,火势经外立面装饰物快速漫延至21层,造成了原告的火灾损失,因此岳某应当对原告损失付一定责任。而16层到21层有五层楼高,造成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楼房外立面装饰物存在的严重防火缺陷,故作为开发商的富力和华恩,当对原告火灾损失负主要责任。而根据北京市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火灾楼房门前区域属于烟花爆竹禁放区,火灾发生前有人在该禁放区内长时间燃放大量烟花爆竹,被告恒富疏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岳某辩称:原告所诉损害系烟花燃放人直接造成,其所受到损失依法应由烟花燃放人赔偿,岳某不是烟花燃放人,对于原告所诉的损害没有过错。因为岳某在16层空调外挂机安装部位堆放的少量杂物,既非违禁品,也非危险品,且岳某并不能预见小区禁放区会有人燃放烟花,并能窜上16层,被告岳某对于空调外挂机安装部位堆放杂物的注意义务应只限于杂物存放行为本身所致的直接损害(如脱落、坠落),所以被告岳某对由第三人行为所引起的火灾造成的间接损害并没有过错,也不具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不具真实性,对于误工的损失、不合理的租房费用,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恒定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中包括了保险费,该保险金应当作为此次事故损害的赔偿金,原告可依法主张赔付。
 
 
三、案件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的内容可知,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必须存在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岳某不是直接侵权人,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就要看其是否有过错。首先,岳某有权在自家位于16层的空调外挂机上堆放一些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杂物,其只需要注意避免这些杂物掉落侵害他人的权益;其次,岳某对烟花爆竹禁放区会有烟花冲上16层点燃杂物这种小概率事件没有预见和预防的义务;再次,火灾发生时,岳某并不在家中,岳某并不希望火灾发生,且也没有主动促成火灾发生,岳某也是火灾的直接受害着。所以在本案中,岳某并不存在过错,且法律对此种情况没有规定无过错责任,因此岳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中,恒富物业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与业主存在合同关系,有维护小区治安,保证小区安全的义务。有人在小区烟花禁放区长时间放烟花,却无人制止,最终导致火灾发生。物业即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富力和华恩作为房屋开发商,对于楼房的设计和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本案中,楼房顶层设计和墙外立面装饰物的防火缺陷是导致本次火灾损害扩大的直接原因。因此,富力和华恩作为开发商,对楼房质量和防火设计负有保证义务,应当对原告的火灾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放烟花的直接侵权人的责任,是无庸置疑的。如果能够找到直接侵权人,放烟花者当然应当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但本案并不知道放烟花者是谁,因此如果被告赔偿了原告的损失,之后若能找到直接侵权人,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
关于赔偿费用项目,应当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必要费用。本案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并不是由侵权行为直接造成,律师费也并不是必须,房租费用要求过高,不合理部分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五、代理心得
本案承办人代理被告岳某进行诉讼。在代理过程中,证明岳某无过错是最主要的。本案发生在除夕之夜,本是合家团圆的日子,却发生了这样的不幸,实在让人感慨。遵守法律规定,勿在烟花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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