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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公证的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房产赠与公证的申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申请。当事人应携带房产赠与合同,填写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赠与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赠与人的身份证件;房地产证等。
  受赠人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等。公证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各公证处
决定机关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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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产 赠 与 公 证 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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