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房产买卖、按揭合同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办理抵(质)押贷款合同公证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贷款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金融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式样(需盖公章); 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借款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贷款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应注明:办理公证或签订有关合同等内容) 3、公民需提交身份证,台胞需提供台湾同胞大陆旅行证明; 4、在港、澳注册的公司所提供的商业登记证书、注册证书、签字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需经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的公证机构的证明,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违章; 5、抵押贷款合同; 6、抵押物产权证明; ㈠属海关监管或特许进口的物资,应有海关核准的证明; ㈡以房地产抵押的,需提供房地产证原件; 如抵押的房地产证未办理注销登记,需由银行开出原贷款已还清的证明; 如用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抵押的(含夫妻共有财产: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并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产权所有人及共有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签署抵押声明书; ㈢以股票质押的,需提供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并到证券登记公司领取质押声明书; 7、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含私营企业、内联企业)、股份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及关于抵押贷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借款金额、抵押物详情、授权签字人等),董事会决议需经三分之二的董事签名(或按章程规定的董事数额)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抵押方: 以第三人财产抵押的,第三人除提供第二项的1一6全部材料外,并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亲自到公证处签署抵押声明书。 四、公证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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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按揭合同公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