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股权转让合同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一)合资(作)公司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合同、章程; 2、成立公司时的政府批文; 3、经在深圳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他方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资料; 5、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5、决议; 6、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签字人的身份证; 4、股权转让协议书若干份。 5、转让方承让方的董事会决议。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 1、如果转让方、承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则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承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如果转让方、承让方是个人,则只需提供身份证、资信证明。 2、如转让方或承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资信证明)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或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或律师的证明。 |
申请表格 | 该业务无电子表格,请去办证地点直接填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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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