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经济合同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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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3、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 4、涉及财产转让的,应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如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方应提供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应提供股权证明,转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 5、涉及财产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或有权设立抵押的证明; 6、涉及担保的合同,应提供担保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 7、法人有权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证明: 8、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合同内容应由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9、合伙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书面意见。 10、集体组织的,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决议。 11、国有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的、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合同草稿; 13、其它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的开户银行帐户、资信证明等。 1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
申请表格 | 该业务无电子表格,请去办证地点直接填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公证事项的各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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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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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