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深圳居民因公赴台。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赴台湾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台[2003]24号。 |
数量及方式 | 不定。 |
条 件 | 因公赴台。 |
申请材料 | 立项时需:赴台交流请示;台方邀请单位邀请函;台方邀请单位简介;在台行程表;赴台人员名单表;身份证复印件。 报批时另需:《赴台人员审查表》;《应邀赴台人员申请审批表》;入台证复印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程 序 | 市台办实初审-省台办审-国台办审。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国台办批件。 |
法律效力 | 初审,国台办批准后,可以出境赴台。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