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七)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八)中国居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
申请材料 | (一)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关于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书面申请,具体包括: 1.申请者基本情况。包括:相关中国居民(国民)在缔约对方的姓名或名称、纳税识别号或登记号、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地址(用中、英文书写);相关中国居民(国民)在中国的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2.案件事实。一般应包括:案件涉及的国家(地区)、人及其关系、经济活动、纳税年度、所得(收入)类型、税种、税额、税收协定(和其他法律)相关条款; 3.申请者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争议焦点; 4.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 5.申请者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 6.申请者所了解到的,在缔约对方的相关、类似或相同案件的判例; 7.说明:申请和所附材料是否应予保密及其所属秘密级别(秘密、机密、绝密); 8.最终声明:“我谨郑重声明,本申请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 (四)如果所涉及的案件已经或将要交付诉讼或其他法律救济,需说明有关经过并附相关决定、判决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 (五)如有必要,可提供缔约对方税务主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或通知。 |
申请表格 | 《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上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SB019纳税申办事项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