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予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发布)第94号;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
申请材料 | (一)用人单位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4)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二寸,一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用人单位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1)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二寸,用以制作新证)。 (三)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其本人持以下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就业手续: (1)个体经营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健康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延期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5)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二寸,一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延期须提供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如延期页用完请提供上述规格相片1张,用以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二寸。 (五)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证件、合同等,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二寸); (六)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盖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见附表): (1)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附表1)、《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附表2) (2)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附表1)、《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3)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可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 //www.szlb.gov.cn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决定机关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程 序 | (一)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或港澳人员需要继续在深圳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
时 限 |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4个工作日,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证1个工作日,遗失补发、变更、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以申请时间为准,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
法律效力 | 台港澳人员须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
收 费 |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