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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店铺转让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2-09-19    作者:凌征虎律师
案情介绍:S先生于2008年3月在网上看到L小姐发布的店铺(餐厅)转让信息,于2008年4月5日与L小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L小姐将其店铺转让给S先生,转让费人民币8万元,分两次支付,首期人民币5万元在签订当日支付,剩余3万元在S先生接手后两个月内付清,如S先生未按时付清费用,L小姐有权收回店铺使用经营权。S先生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了L小姐5万元并进场开始经营。S先生随即发现L小姐转让的店铺没有合法经营证照,要求L小姐退回5万元,未果。2008年4月13日,S先生停止营业,并于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S先生在与L小姐协商未果后,委托本律师介入此案,本律师参与了诉前协商、起诉、庭审等全过程。经审核S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前往市工商局等部门进行调查后,本律师认为:L小姐不具备餐厅合法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根据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L小姐从事的是无证无照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经营权是违法的,其根本无权转让非法的经营权。因此,非法的经营权国家是禁止转让的,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自始无效。
据此,S先生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4月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无效;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转让费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89元;3、被告赔偿原告公告费人民币4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为转让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由被告将没有合法经营权的店铺转让给原告经营,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应将收取的原告的转让费退还给原告。因原告对店铺是否具有合法经营权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因此利息及公告费损失,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4月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转让款人民币5万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此结果对原告而言,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法律思考:翻开报纸、打开网页,满目皆是“旺铺转让”的广告,很多渴望致富、激情创业的人们,似乎找到了一条“黄金大道”,殊不知,内里陷阱重重、危机四伏。合同法有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照经营店铺本身不具备合法的经营权,是不能转让的,如果转让了,协议也是无效的,而无效合同的处理首先就是各自返还所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如有任何一方对转让不满,很可能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则转让将成一句空话。事实上,本律师认为,即使转让方具备经营证照,按照法律规定,营业执照等也是禁止转让、转租或出借的,转让合同同样无效。所以,店铺转让有风险,投资创业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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