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申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 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二)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三)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五年以上; (二)较系统地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三)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社会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四)具有指导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在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
申请材料 | 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请书; (二)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
申请表格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书》(见附件)可在市体育局群体处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信息网//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
决定机关 |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
程 序 | 1、参加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考核合格; 2、向相关体育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相关体育部门受理审核; 4、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发证。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颁发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无期限规定 |
法律效力 |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二)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酬。 (三)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 (四)可以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