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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被判解除 旅行社退还船票费
发布日期:2012-09-13    作者:王振兴律师
因旅游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郭先生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旅行社坚持要求履行合同已无意义,故郭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郭先生在旅游合同期内仅参加了第一次环球游,仍有两次环球游未参加,且旅行社未能提供解除合同后其遭受实际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证据,对郭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船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三次环球游的优惠价格、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退还船票费32万元,并无不妥。对于旅行社主张其已将郭先生交纳的费用交给旅游活动实际主办方,且现不予退还的问题,因其与旅游活动实际主办方的合作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旅行社此项抗辩,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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