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有新规: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
发布日期:2011-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外出旅游时,在旅行社带去的购物点买到假货是令游客最气愤、最头疼的事。5月16日,记者了解到,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和修订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于下月启用。按照新规,以后游客在旅行社推荐购物点买到假货,游客在无法退货的情况下,旅行社必须先行赔付;旅行社一天安排多次购物的行为,也将被叫停。
新版合同规定,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此外,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应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以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不久前,因冰岛火山灰造成部分旅客滞留欧洲,多数费用由旅客承担。在新版合同中,这种情况被明确规定“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按照新规,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新版《旅游合同》还首次对旅行社违约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七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标准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至2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