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此,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这里的有能力执行,根据199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客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这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是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2、罪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不予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立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