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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 抢劫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袁朝阳律师
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以能够评价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为前提),临时起意劫区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侵占罪(或者盗窃罪)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迫使其交付信用卡并说出密码,在验证密码无误后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对象为信用卡)与故意杀人罪(事后利用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或者银行柜台取款的,另成立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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