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欠员工工资,给员工出据一个欠条,员工该如何走程要回工资。
案情介绍:
李某2009年在Y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2010年5月份离职。在离职前即2010年5月8日他与老板签订《工资结算单》。结算单内容约定为:待货款收回后三天内结算业务提成15000元。现在该货款于2011年底已经收回,李某多次催讨老板却拒绝支付。为此李某委托本人代理该案件。
案情分析:
1、该案件虽然是涉及劳动报酬支付问题,但是不同于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不需要以仲裁程序作为前置程序。因为该案件是以打工资欠条的形式。只要本案以普通民事诉讼作为债权债务进行立案。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案件结果:
该案已经于2012年8月份一审作出判决,判令Y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业务提成费人民币15000元给原告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