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举证责任一:平均工资以及工作年限
尽到以上两个举证责任的前提后,单位如果无法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将会被裁决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员工举证来证明补偿的年限(工作年限)以及补偿的基数(也就是平均工资)。
司法实践中,工作年限的主要证据有劳动合同以及社保单。补偿的基数一般有工资条、工资折子、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举证责任二:被辞退的事实
在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要想打赢辞退类劳动争议案件,还必须要证明单位确实辞退过员工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只有证明了这两个事实,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才会发生倒置,即由单位来说明辞退的理由,并予以举证证明其合法性,如果不然,才会发生单位败诉的后果。
可以证明辞退事实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
1、 书面的辞退通知书,这是最好的证据,但是上面一定要有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2、 录音证据
万般无奈时,作为员工,别忘了采取这种方式搜集证据。
3、 工作交接单
特别提醒:需要原件,而且最好有公章,且能够体现是被单位辞退了的信息。
举证责任三:存在劳动关系
很多员工甚至部分律师皆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固然,我国法律出于实际情况,以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实规定了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是这种倒置并不是说所有的举证责任全在于企业,员工只要申诉即可。在此种辞退案件中,作为员工,每一个举证责任就是需要证明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有:1、劳动合同;2、工资条、工资单、工资发放存折;3、社会保险凭证;4、胸卡、门禁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