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人事编制干部(业务)培训 |
法律依据 | 一、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 二、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0号) 三、当次发布的调训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人事编制业务工作的干部 具体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
申请材料 | 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经深圳市人事局的培训机构 具体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 |
程 序 | 一、每年上半年,深圳市人事局发出调训通知; 二、人事编制干部所在单位安排好每期参训学员,并于报名时间至培训机构网站或现场报名,按规定缴纳培训费用; 三、学员参加培训、考试或考查; 四、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登记学员培训情况,送深圳市人事局审核验印; 五、学员将培训登记情况交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
时 限 | 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