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苏高法电[2012]181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1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 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82元∕ 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05元∕ 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 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