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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看“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2-09-06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是一种很重要的游戏规则,而诉讼时效则是这种游戏规则中尤为重要的一种制度。通过本律师目前办理的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制度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决定案件的胜败!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因被告无房居住,2005年,原告将其自己的房子借给被告居住。2006年,原被告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以价款18万元卖给被告,房款于房屋交付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事实上,被告在原告公司打工,原告从未向被告支付过工资报酬,双方已口头约定以被告的工资报酬抵销房款。该房于2006年过户到被告名下。2012年,因原被告闹翻,原告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18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6万元、违约金7万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讨要房款录音证据等。         审理过程:       该案于2012年6月25日开庭审理。开完庭后,被告马上与本律师联系,面谈后当即委托本律师代理介入。       本律师询问开庭情况。       被告说:开庭基本一边倒。原告委托了资深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交了录音证据,证明向被告催讨过房款。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支付工资等证据未被法官采纳。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当即与承办法官联系,第二日到法院查阅案卷及开庭笔录,了解到:1,被告并未承认欠其房款,而只认可以工资抵销房款。2,原告录音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因此,结合原告的诉状及证据,以及开庭笔录、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律师总结三个观点:       1,房款是以债务相抵的方式支付。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是双重计算。       3,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上述观点中,第三个观点是能直接影响本案全胜或全败的,因此本律师在向法庭提交的《代理词》中,对诉讼时效的观点进行了全面而详实的阐述,大致如下:       1,原被告双方在2006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于交付房屋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点是房屋交付后的第四日。原告于2005年向被告交付房屋,那么时效应从2005年计算,即便延迟计算,也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也即从2006年8月2日起计算。       2,原告在2008年向被告索要房款时,已被被告拒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在遭到拒绝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起诉。       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原告均超过了二年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被法院驳回。         审判结果:       本案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2981元由原告全部承担。       至此,被告全胜。         法官释法:       本案之所以发生如此大的变化,从开始一边倒,到最后判决原告全面败诉,关键在于诉讼时效。       法官在《民事判决书》中如此写道: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房款于房屋交付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而事实是合同签订前房屋就已经交付,签订合同当天即2006年8月1日就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由此可以推定,在双方没有就付款方式达成新的合意的情形下,被告应当支付购房款的期限最迟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之时即2006年8月1日。原告对购房款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上述时间的次日即2006年8月2日起计算。原告称后来多次找被告索要,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小结:       由此可见,诉讼时效制度是多么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忽视它,必将自食恶果!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有哪些内容呢?       本律师在此做一小结:       诉讼时效是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法律保护的一种期限。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也就是说要在二年内向法院起诉。特殊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人身侵权案件、交通事故案件,要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时限法院就不会受理,即便受理也会面临败诉。       那么,我们该如何在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如果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不能维护自己权益的,一定要在二年内或一年内向法院、仲裁委等起诉或申请仲裁。       2,如果没有履行期限的,随时可要求履行,但一旦提出要求后,就要在提出要求之日起二年内起诉,否则就会超过时效。       3,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点下,通过录音、重打欠条、发送法律函件等方式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注:本文因涉及具体案件及当事人,严禁转载!本文针对“诉讼时效制度”所作阐述是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所作的简短解释及归纳,不是对各位读者之具体案件作出针对性分析及指导。如涉及具体案件,建议及时面询律师,以获得准确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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