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合伙企业补(换)照登记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行政许可法》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 2、合伙企业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声明作废。 |
申请材料 |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补(增)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指损坏无法辨认)声明作废的公告;(深圳市办的报纸任选其一) 4、未遗失和毁损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辖区工商分局(有限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注册分局办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1、在登记机关领取《补(增)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2、合伙企业备齐文件后,由合伙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 3、领照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1、变更登记费50元;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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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补(增)发营业执照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