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作者:朱德梅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46条规定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47 条规定支付给劳动者XX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号实施《劳动合同法》,在这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的规定计算。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存在劳动合同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其经济补偿年限。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即劳动合同实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时的工资基数,比方说,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你工作了6年,那么经济补偿金=2000乘以6。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 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