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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XX诉XX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08-28    作者:张新团队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六安市XXXX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湛XX诉XXX超市、六安市XX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XXXX超市的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相关证据,我们对本案事实有充分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代理人发表一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代理人对湛XX小朋友受到的损伤深表同情,希望其不要因此而产生心理阴影,并且希望其能够健康快乐成长。对于本案代理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一、XXXX超市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XXX超市不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1、原告事故发生地点不在XXX超市商场服务场所内。原告随其母亲一起到XXX超市购物,原告受伤是发生通向二楼的电梯上,而该电梯不属XXX超市所有,也不归XXX超市所管理,即使要追究责任,也应当是电梯的管理者和所有者,电梯所有者是六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电梯归XX百货管理。在当事故发生是出面进行处理问题、关闭电梯人员是XX百货的相关人员,从这点可以看出,该电梯归XX百货管理,XXX超市不负责管理,根据谁管理负责的原则,世纪没有责任
2、原告与XXX超市没有法律关系。虽然原告随母亲是在世纪联华购物,但从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双方买卖关系已经结束,购物车是免费为购物者提供方便的,是无偿使用的。从XXX超市所提供的视频资料看,原告母亲已将购物车带离XXX超市设定的警戒线,也就带出XXX超市场所,XXX超市工作人员要回购物车是合情合理合法的。XXX超市在此方面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二、从事故产生的原因来看,原告的监护人应全部责任。
湛XX是随其母亲一起到商场的,在监护人陪同下,监护人应高度注意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由于原告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导致原告跑上逆向楼梯,导致事故的发生。若是原告是成年人,就不会驶向逆向楼梯的,所以未成年人到商场,特别是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弱的幼儿,监护应高度注意其安全,不应让其脱离视线和控制范围。此次事故可以说完全是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导致的,与商场电梯本身无关,商场的电梯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安装的,经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规定对经营者承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有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电梯使用和管理均符合相关要求,商场不可能专门为未成年人设定专用通道或雇佣专人看管照顾,这样就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
三、若是电梯所有者和管理者有责任,也应当承担的是部分责任。
综合本案来看,即使认定电梯的管理者承担责任,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监护人的责任是主要的,是原告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即使电梯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责任,也应是次要责任,建议承担法院核准的原告损失的20%。
综上,对于原告所受的损失应有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电梯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责任,也仅仅是次要责任,由于世纪联华不是电梯所有者和管理者,原告与世纪联华没有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在合议时合法合理予以采纳!


                   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张新   
2012-5-5 
本案原告诉请XXX超市赔偿数万元,后经调解我们代理的XXX超市支付6千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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