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国税发〔2006〕111号)第一条、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或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国税发〔2006〕111号)第八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见注1) 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报告2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十份(加盖公章,见附表); 3.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项目法人单位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5.采购设备的产品说明书1份(加盖公章);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2份(如有)。 限额以上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二)申请变更项目确认书(见注3),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3.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复印件各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2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5.项目法人单位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国税发〔2006〕111号)第七条、第十条;(一)4和(二)5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注1: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分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3)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注2: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规范的文件标题、公司文号、项目单位情况介绍、项目核准情况、项目建设意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计划、建设期、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额、设备功能用途、设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使用流程、设备使用地点、项目达产后新增产值、新增就业岗位、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 注3:申请变更项目确认书分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项目,一般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审批部门审核。 |
申请表格 | 项目法人单位须填写《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国税发〔2006〕111号)第七条 |
决定机关 |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 (二)限额以下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国税发〔2006〕11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程 序 | 项目法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或审核——项目法人单位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领取确认书。 |
时 限 | (一)限额以上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二)限额以下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非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以上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本许可事项需委托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核同意后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在税务部门规定的退税期内有效。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法律效力 |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国税发〔2006〕111号)第四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