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符合199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或符合2002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除《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当年新增的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度新增的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设备仅限于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三)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
申请材料 | (一)投资抵免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购买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国产设备购买支付凭证,如设备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的,应提供设备入库的有关凭证(如到货签收单据、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等); (八)国产设备购买合同; (九)关于设备为国产的相关证明,如产品说明书、订货单、厂家生产证明、设备照片等; (十)设备记入固定资产的相关记账凭证; (十一)设备获得增值税退税款的批复文件(或收入退还书),或者企业关于未获得增值税退税款的专项书面说明; (十二)处于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的企业,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税务部门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文件; 2.相关免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企业尚未进入获利年度,应提供自开业以来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3.如税务机关已对上述年度进行税务检查,还需提供税务检查结论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申请表格 | 1.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2、《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清单》。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