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国发〔1997〕37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其他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1997年12月29日国发〔1997〕3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 |
申请材料 |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2份(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核原件); 3.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6份及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2份(加盖公章); 4.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2003年8月8日发改规划〔2003〕900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3年10月10日深计〔2003〕829号)。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见注5)(附电子文档); 3.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2份(核原件); 注:若项目未经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复的,则须另外提交: ①项目资本金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如银行出具金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资信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 ②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承贷意向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6份(加盖公章); 5.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7.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1996年8月23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国发〔200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六、八条(2004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2003年8月8日发改规划〔2003〕900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2003年10月10日深计〔2003〕829号)。 (三)申请办理确认书的变更,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如下材料(见注4): 1.申请报告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已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核原件); 3.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4.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5.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2003年8月8日发改规划〔2003〕900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2003年10月10日深计〔2003〕829号)。 注1: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是指: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第一条规定范围;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规定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5.国家另有规定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上述范围外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注2: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规范的文件标题,公司文号,可行性研究批复情况,项目建设意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计划,建设期,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用汇额度,设备使用地点,项目达产后新增产值,新增就业岗位,项目单位现有情况简介,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 注3:申报软件下载: “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可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www.szpb.gov.cn)上下载申报软件,填写完成后使用软件自带的功能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 注4:项目确认书变更中项目确认书延期的办理,应当在本确认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注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可行性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从技术、经济及协作配套等方面对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可能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不同行业的项目,其可行性内容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但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包括拟办企业名称、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和法人代表名称、职务、国籍等。 (二)拟建项目情况 1.拟建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额及自有资金额、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构成; 2.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3.合资、合作期限;合资、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 4.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价结论)、问题和建议。 (三)项目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产品方案、市场预测及确定的依据,包括销售预测、销售方向、产品竞争能力、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发展方向等。 (六)资源、原材料、能源、交通等配套情况(土地、厂房、用水、用电、原材料、燃料供应、运输等协助配套资料的需要量及其来源)。 (七)建厂条件及厂址选择方案。 (八)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择及其依据,包括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等。 (九)生产组织结构及经营管理方式,含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等。 (十)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及其依据。 (十一)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方案,协作配套工程。 (十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及治理方案。 (十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包括资金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包括土建、设备费用,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能力、方式及担保方等。 (十四)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1.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包括财务分析、不确定性分析及环境评估。要采用动态法、敏感性分析法为主进行项目效益和收支情况的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五)主要附件: 1.合资、合作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意见; 3.有关部门或投资商对资金安排的意见 (利用国家资金的,须附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4.有关金融机构对项目贷款的意向性承诺文件; 5.产品返销国内的,要有有关部门对返销产品的安排意见; 6.有关部门对以专有技术(含设备)投资的项目中专有技术出口的审查意见。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国内投资项目确认书类,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8日发改规划〔2003〕900号) |
决定机关 |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2003年8月8日发改规划〔2003〕900号) |
程 序 | 项目法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送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估进口设备清单——市发展改革局审查——项目法人单位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领取确认书。 |
时 限 | (一)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进口设备清单评审时间15个工作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 (二)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含进口设备清单评审时间1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三) 若项目未经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复的,则上述办理期限另行增加20个工作日办理项目核准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在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25日计规划〔1998〕250号)。 |
法律效力 | 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1997年12月29日国发〔1997〕37号)。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