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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公证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死亡公证申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死亡公证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自然人死亡的事实予以证明。
办理死亡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
2、 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法医鉴定书;
3、 火化证;
4、 派出所户口注销证;
5、 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6、 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各公证处
决定机关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相关表格下载
申办死亡公证的证明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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