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股票委托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护照等身份证件; 2、委托人是单位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提供单位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如单位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应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章程等; 3、授托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 5、委托书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表格 | 该业务无电子表格,请去办证地点直接填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