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万、段必武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1年2月13日,被告人韩永万指使杨新能、杨清效(均另案处理)将海洛因藏于白糖内从云南省芒市运往昆明市,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海洛因186千克。次日,杨清效、杨新能在昆明市被抓获。
2004年10月,在被告人韩永万的指使下,被告人段必武派人将韩永万组织的一批海洛因从缅甸走私至云南省瑞丽市,并于同年11月派人将该批海洛因藏匿于中间掏空的柚木中运往广州市。11月17日,公安人员将该批海洛因查获,共计206千克。2005年9月23日,段必武在云南省潞西市被抓获。
2005年8月,被告人韩永万指使韩啟繁(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一批海洛因交给他人在缅甸境内进行贩卖。同年9月10日,中、缅警方联合在缅甸境内查获了该批海洛因,共383.35千克。同年10月2日,韩永万和韩啟繁被缅甸警方移交给我国警方。
综上,被告人韩永万先后指使他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775.35千克,被告人段必武参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206千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韩永万、段必武明知是毒品而组织、指使他人或亲自走私、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韩永万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其多次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段必武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组织、指挥他人或自己直接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亦系主犯,应对其实施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其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核准了对被告人韩永万、段必武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