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白德营//*机动车在脱保期限发生的交通事故索赔案
机动车在脱保期限发生的交通事故索赔案
肇事车辆交强险过期了,没有及时购买保险,受害方要求先赔偿交强险的部分,超出交强险再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说实话,刚开始我也有点雏,因为之前在网上有很多律师发表这些观点,并有个别法院支持的判例,经过一翻了解之后,我认为对方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起码在洛阳的司法环境下,法官不会支持。
案情回放:
王某与张某夫妻关系,王某经营了一辆货车靠跑运输生活,(登记车主是洛阳XX集团运输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0日晚上12点多,王某回家,就将车临时停放在小区的门口处,就去了对面的小饭馆吃饭,谁知一顿饭的功夫受害人李某醉酒驾驶一辆摩托车就撞上了,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双方系邻居以前又是一个单位的职工,双方就赔偿事宜做协商工作,谁曾想受害人李某的大哥叫了几个人将王某还有其妻子给打了一顿,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表示互不追究,这也给王某一家造成阴影,从此不再提协商的事,于是受害人一方起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律师办案思路:
一、先组织双方进行私下协商一次,看能不能调解。
二、若不能的话,说对方遗漏重要当事人,要求对方追加,给委托人争取时间。
三、去受害人的所在的社区了解一下,受害人姊妹几个,受害人的父母有没有退休工资。
四、未及时续交强险,是有原因的,洛阳司法环境没有判决的先例,外省的判决是有地方法规进行支持的。
针对以上思路,代理人开始收集证据,查找这方面的判例,多次找主审法官沟通,将自己的这种观点,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法官,希望先左右他的思路。
1、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被害人死亡的的主要原因是其醉酒驾驶,与次要原因被告的停产不当造成的,也就是说,二人分别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了一个损害的后果,并且本案能确定责任的大小,应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应该直接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2、《交强险》第39条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依法购买交强险,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依照规定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也就是说,国家要求每辆机动车辆在上路之前必须购买交强险,如果不购买的话,双倍罚款,这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本案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不适用(道路交通法)76条的规定。
3、最高院关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我方的观点,被法官全部采纳,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对我们的工作表示肯定,很满意,虽然收到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书后,我还是劝委托人能与对方积极协商,因为毕竟是邻居,远亲还不如是近邻呢,不愿意看到他们因为这件事造成下一代人还成为仇家。逝者已去,作为活着的人,应该向前看,以后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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