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白德营:‘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索赔案件
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索赔案件
现在的保险公司呀,买保险的时候给当事人介绍的时候承若的是天花乱转,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保险时候,保险人都予以赔偿,说的那叫一个好,一旦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去理赔的时候,保险人给付的答复却是另外的一种说法-------拒赔。本案的主人翁王永红就是其中的一位。
案情回放:
被保险人张某于2009年6月5日在中国人保濮阳分公司处购买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6月6日----至2010年6月5日,2009年7月13日下午,该标的车在北京大兴区一家工地上撞伤一个工人,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案件,待被保险人张某去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造拒绝,现张某想申请仲裁,为自己争取权益。
律师的办案思路:
一、本案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二、本案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三、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第6条: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这句话是怎么理解?本案是否适用该条款?
我们经过分析后认为:
①本案属于保险事故,适用《特种车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的内容。
②本案符合意外事故的特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③《特种车保险条款》第6条,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应该承担的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投保险的责任,应属于无效条款。本案不符合该条款第9条第(8)项约定。
综合以上问题,跟委托人沟通后,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向洛阳仲裁委提交仲裁。
开庭的过程中,从以下两点进行阐述;
1、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保险条款第三条的约定,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发生“意外事故”而非紧紧指的是发生“交通事故”,若发生非交通事故以外的,意外事故的话,那么被申请人应该依法承担理赔责任。
2、从被申请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看,该条款也并非专门说明特种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话就免除被申请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强险应该承担的部分。何况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故被申请人应该承担理赔责任。
法庭辩论终结后,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委托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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