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 |
法律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市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按年度更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基本情况; (二)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三)合伙人基本情况;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 (五)上年度出具鉴证报告情况汇总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经审查,未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换发执业许可证书。 |
申请表格 |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2.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