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
申请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内申请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全体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 |
程 序 |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6个工作日; (四)内部审查; (五)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时 限 | 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无有效期限。但应按年度在每年5月31日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
法律效力 |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执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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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许可附表一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许可附表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许可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