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在深圳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
法律依据 |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7条、第10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2项)。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9条) |
申请材料 | 1、关于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书1份;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5、鉴定估价师调入、调出单位有关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7、鉴定评估设备清单1份; 8、有关鉴定评估操作程序、标准及方法材料1份; 9、合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各1份; 10、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理、鉴定估价师等人员名单1份; 11、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9条,由本实施办法设定)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
程 序 | 1、收件人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3、处领导审核; 4、局领导审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行政许可证件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效期3年。 |
法律效力 | 获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企业,可在深圳依法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