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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第九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3)第5项部门规章:《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

  办理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3、出资证明;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5、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8、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10、内部管理制度。

  办事流程: 受理阶段,申请人提出申请——企业处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核阶段,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初审-->企业处审核批准阶段,企业处提出意见——>厅领导审批——>报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办理时限: 20天/30天

  责任部门: 企业处

  监督电话: 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 728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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