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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发布日期:2012-08-11    作者:刘律师律师
案由: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临沂律师 案情:     甲从河南购买假币后,出售给乙4万元,出售给丙10万元,丙又将假币8万元出售给丁。(甲、乙、丙、丁均为化名) 案件办理过程:     从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知道法院审判阶段,本律师全程介入了该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丁,并协调了相关的关系,进行了积极有效的辩护,最终对被告人丁判决了缓刑。(本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一般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案件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相关法律文书: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以及参加了刚才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丁虽涉案数额巨大,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丁处于此案所涉犯罪的最后一个环节,购买假币后,并没有出手,而是将假币全部焚烧,未使假币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也不可能再造成危害结果。因此,被告人丁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事实,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表示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家庭困难,有一个长年需要专人照料的痴呆女儿,请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尽量挽救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     被告人一家生活很是困难,子女长年在外打工贴补家用,家中有一个痴呆女儿需要专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请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没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能认罪、悔罪,给被告人一个机会,以挽救这个可怜的家庭。 第四、被告人愿意和家人一起努力,即使砸锅卖铁也尽力缴纳罚金,争取法庭宽大处理。     被告人丁和其家人都表示会尽最大努力积极缴纳罚金,以最大程度挽回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请法庭宽大处理。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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