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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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