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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地址: 市 局 肇嘉浜路 301 号 4 楼 64220000-5446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 2900 号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 800 号 63782207 卢湾分局 桃源路 88 号 63841813 徐汇分局 茶陵路 76 号 64043717 长宁分局 定西路 1289 号 62401456 静安分局 胶州路 58 号 1 楼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 579 号 52564588 - 5312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 880 号 36031880 、 36031881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 296 号 55895588 — 2013 、 2014 杨浦分局 双阳路 297 号 65198022 宝山分局 淞滨路 28 号 56847539 闵行分局 沪闵路 6388 号 64122075 嘉定分局 嘉定区迎园路 955 号 59999018 、 020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 485 号 67242590 松江分局 通乐路(秋菊路) 69 号 67735888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 175 号 59725800 - 1302 南汇分局 惠南镇南门大街 41 号 9 号楼 68001744 奉贤分局 奉贤区奉浦大道 111 号 67100458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 388 号 59623213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 888 号 7 楼 68841468
办理时限: 登记期限:(开业) 1 、 名称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 、 设立 法定期限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开业)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办资格:(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办资格:(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办手续:

  登记条件:(开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登记条件:(变更)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登记条件:(注销)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开业)
  1、营业登记申请书
  2、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产权证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附产权证复印件);
  (4)负责人变更:企业法人出具的任免职书
  (5)资金数额: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6)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单位提交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登记证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4、《营业执照》和IC卡。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上级部门批文;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营业执照》和IC卡。

办理程序:

  登记程序:(开业)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注册费 各类企业法人户 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按总额0.8‰收取;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含1亿元),收取44000元。 价费字 [92]414 沪价行 [99]353 开业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外商独资企业增加50%。 变更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各类企业法人户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价费字[92]414 沪价行 [99]353 已收取增加部分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 登记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 1996 年 12 月 25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 登记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 1996 年 12 月 25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 1996 年 12 月 25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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