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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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A.M 9:00-P.M17:00 | ||||||||||||||||||||||||||||||||||||||||||||||||||||||||||||||||||
办理时限: | 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 | ||||||||||||||||||||||||||||||||||||||||||||||||||||||||||||||||||
申办对象资格: | 申办资格:(设立)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资格:(变更)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登记注册,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资格:(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申办手续: | 申办手续:(设立) 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 合同、章程(原件); 6、 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 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申办手续:(变更) 变更登记埯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变更住所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变更住所: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具体同开业); (2)办理股权转让: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 (3)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3次公告(公告应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原件); (4)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拟任职务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执照有效期延期的只须提交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 (6)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 (7)补发证照的在领取申请书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检讨书明确法律责任及省级以上报纸的公告(原件); (8)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9)企业变更: 对外投资需提交下列文件: ①资产负债表(原件); ②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有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申办手续:(注销) 1、董事会决议;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IC卡、企业公章 | ||||||||||||||||||||||||||||||||||||||||||||||||||||||||||||||||||
办理程序: |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登记注册费 各类企业法人户 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按总额0.8‰收取;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含1亿元),收取44000元。 价费字 [92]414 沪价行 [99]353 开业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外商独资企业增加50%。 变更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各类企业法人户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价费字[92]414 沪价行 [99]353 已收取增加部分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 国务院 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 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 国务院 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 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