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
办理地址: | 肇嘉浜路 301 号 4 楼注册大厅,电话总机: 64220000-5475 |
办理时限: | ( 一 ) 设立 法定时限为提交书面材料,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二)变更 法定时限为提交书面材料,当场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三)注销 法定时限为提交书面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外国(地区)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八个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 |
申办手续: |
申办手续(设立):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3、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由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5、外国(地区)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驻在地址使用证明(包括租赁协议、产权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②文件“2”中的“企业简况”内容须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③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使领馆认证,并提交认证证明文件。 ④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⑤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⑥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原件); 3、原登记证(原件)。 注: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申办手续(变更): (一)变更机构名称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名称变更的申请书; 3、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该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5、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二)变更驻在地址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驻在地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3、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4、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三)变更首席代表或代表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人员(首席代表、代表)变更的申请书; 3、外国(地区)企业关于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书和新任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5、被撤销代表的工作证; 6、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四)变更业务范围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业务范围变更的申请书; 3、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4、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五)延长驻在期限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3、业务活动报告; 4、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5、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②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使领馆认证,并提交认证证明文件。 ④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⑤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申办手续(注销):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 3、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4、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5、登记证; 6、公章、代表证; 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②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③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④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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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设立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二)变更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三)注销 申请→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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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1983 年 3 月 5 日 国务院批准, 1983 年 3 月 15 日 国家工商局颁布)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1980 年 10 月 30 日 国发【 1980 】 272 号)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1995 年 2 月 13 日 外经贸部令第 3 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