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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致损赔偿 父母都有承担义务
发布日期:2012-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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