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双倍工资案只因单位无劳动合同
公司不签订合同被判双倍工资
2009年4月15日,他应聘到某集团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当时公司方面口头承诺:试用期一个月,工资4800元;转正后月工资6000元,但每月仅付2000元,剩余的到年底一次性补足。此后,因为公休日公司不发加班工资,及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原因,高某于2011年10月下旬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经公司批准。
离职后,高某为工资等问题多次与公司进行过交涉,但均没有结果。为此,2009年5月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
在庭审中,某集团公司辩称,高某应聘的岗位仅仅是办公室的普通工作人员,而不是主任;高某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是2000元;同时高某到公司时,就说他已在某会计师事务所挂职,因此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他也一直不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认为高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的确未签订劳动合同,高某转正后的月工资为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据此,判决公司应向高某支付2008年3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