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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110网律师
  杨东律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概况】
  2010年3月,谢某到安徽同曦金鹏铝业有限公司上班,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也未依法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谢某的月基本工资为530元,加班工资和津贴为3970元,总额为4500元,工资发放 至2011年4月17日。因谢某工作不够认真严谨,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2011年4月18日,金鹏铝业公司单方 面解除劳动合同。谢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鹏铝业公司支 付其双倍工资。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未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问题。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 ,关于未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未签劳动合同原因在于谁,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 拒签,双倍工资是不予支持的。2、诉求主张的是双倍工资的差额,一般应除去已经发放的一倍工资。3、 双倍工资计算基数,一般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亦 不应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4、注意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 的范畴,应当以一般时效期间的起算,而且应当按每个月分别起算,如果出现仲裁时效期间中断的情节时 ,如发律师函,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时效应重新起算。本案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返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金鹏铝业公司与原告谢某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 期满后又不与谢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谢某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的 次月起按每月应发工资总额4500元计算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前一日即2011年4月17日,且应当扣除已经领 取和代扣的部分。法院判决被告安徽同曦金鹏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某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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