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劳动法律师案例点评:未签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北京专业劳动法律师案例点评:未签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最近看到这样一则案例:
担任上海市某餐饮公司的厨师长姚天(化名),因公司停业整顿未发放工资,而餐饮公司重新开张后,姚天却被公司以找到新厨师长为由,要求他毋需再到公司上班。为此,姚天以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双倍工资和支付赔偿金等人民币13万余元的诉讼。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该餐饮娱乐公司支付姚天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资、加班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总计7.84万余元。
2010年6月1日,姚天进入该餐饮公司经营的会所担任厨师长一职,双方约定姚天月工资为5000元。该餐饮公司发放姚天工资至2011年1月19日。之后,该餐饮公司经营会所被责令停业整顿,至2011年5月底重新开业。
2011年11月2日,姚天向法院起诉称他从2010年6月就进入该餐饮公司担任厨师长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底至5月间,该餐饮公司经营会所被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未发过工资。直到2011年5月底,该餐饮公司下属会所重新开业,便向公司提出要求上班,被餐饮公司以已经找到新的厨师长为由,拒绝他去上班。为此,他申请了劳动仲裁。但自己对裁决不满又起诉到法院,姚天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该餐饮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故要求该餐饮公司支付工资、双倍工资及赔偿金等各类费用13万余元。
法庭上,该餐饮公司辩称2011年1月中旬,公司所经营会所因工商局要求,停业整顿三个月,期间公司未再营业。当时告知所有员工,何时上班回去等通知,期间不发放工资。2011年8月,公司更名餐饮娱乐公司,公司股东也发生了变更。公司认为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因前任负责人已无法联系不能确认,但公司认为解除日期是在2011年1月19日。姚天月工资5000元,包含了加班工资,而与姚天的劳动合同现已找不到,应该没有签过,不同意姚天之诉。
法院认为,在仲裁期间餐饮公司更名及股东发生变化,并不能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2011年1月19日至5月31日,餐饮公司所经营的会所被责令停业整顿,按正常理解期间餐饮公司是不能营业,而姚天认为仍在工作,应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法院难以采信。但双方的劳动关系,法院确认直至2011年5月31日解除,故对该期间的工资、公司应予以支付。法院认定2011年1月20日至31日的工资应按工资5000元计算;2011年2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资每月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计算。从2010年6月1日,姚天进公司一个月内,公司有义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现餐饮公司理应承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考虑到双方对何时解除劳动关系说法不一,法院认定解除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同时,法院还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作出了认定。法院还考虑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不属于法院处理范畴,遂作出了餐饮娱乐公司败诉。
北京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到违法解除、加班费、年休假、是否缴纳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本律师从办理过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总结,在遇到这些纠纷时,当事人首先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及其他主张的证据。其次在仲裁时效期限内提出仲裁。注意仲裁请求的设计,纵观本案,其有如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举证,劳动争议纠纷只要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可,其他证据有用人单位举证,比如用人单位没有举证已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法院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二、注意那些请求仲裁委和法院不会受理,实务操作中,经常存在未交保险的情况,好多当事人都将其作为仲裁的请求之一,但总是被仲裁委和法院驳回,因为他们不属于仲裁和法院的受理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是农村户口,则是可以请求保险损失的。
第三、李顺涛律师建议当事人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