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浦东新区、闵行、宝山、青浦、松江、嘉定、金山、南汇、奉贤、崇明地区的文化管理部门。 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按属地管理。凡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虹口、闸北、杨浦区的申请人直接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其他区(县)的申请人向所在区(县)文化管理部门申请,由所在区(县)文化管理部门按规定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批。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公开大厅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绍兴路5号(政务大厅) 6431940264370176-8109 浦东新区文广局 世纪大道2001号1号楼413室 28282180 闵行区文广局 莘建东路201号(区办证中心文广窗口) 34120797 宝山区文广局 宝山友谊路6号 5660580156690427 青浦区文广局 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 59728288-509 松江区文广局 乐都路269号 57711638 嘉定区文广局 嘉定投资服务中心嘉戬路118号 69989116 金山区文广局 朱泾镇东林街160号 57317566 南汇区文广局 惠南镇工农北路1号 58023401 奉贤区文广局 奉贤解放东路116号 57191478 崇明区文广局 城桥镇川心街1号 5962255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
办理时限: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上海市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交表时所有资料必须齐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条件: 1、 有企业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从事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2、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3、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从事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4、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从事经营打印、复印、名片印刷业务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2、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3、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
申办手续: |
1、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补充一: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交《上海市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交表时所有资料必须齐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实地审查场地和设备情况,批准同意《上海市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申请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领取《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50元(沪财综字〖95〗13号文)及《印刷业管理条例》 |
办理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